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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相邻厂界噪声监测不达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解忧

发布时间: 2022-01-12    作者:江苏艾弗瑞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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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布始,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规定各企业厂界噪声按照功能区划分执行相应的标准。很多企业未建设生产厂房,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形成了“厂中厂”,根据现有标准无法确定噪声监测厂界,国家针对此种情况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进行了修订,将两者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企业厂界:由法律文书(如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噪声监测点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据此,改善了很多 “厂中厂”厂界噪声问题,但并没有彻底解决有些企业的实际问题。

本文以江苏省某公司为例来详细叙述下目前相邻的企业可能存在的未解决噪声问题。甲企业北侧为道路,东侧、南侧和西侧均紧邻乙、丙、丁企业,甲企业原有环评报告中,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企业运行后收到投诉,南侧噪声超标。接到投诉后,企业组织了自行监测,发现北厂界噪声达标,南侧厂界噪声略有超标,但由于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在南厂界外,即丙企业内,企业分析后无法确定超标原因,可能是企业噪声防治措施不完善导致,也可能是南侧相邻企业自身高噪声设备导致,更可能是双方噪声设备叠加导致厂界噪声超标。因为相邻厂界噪声问题,企业竣工环保验收迟迟未能通过,双方企业均头痛不已。

随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的颁布,类似于此种情况的厂界噪声监测终于迎来了福音,总则中规定:“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邻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范围协商确定。

因此,根据总则,该企业可与周边企业协商,若两企业相邻侧均布置了高噪声设备,则在日常监测或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时不设噪声监测点位;若相邻侧某一企业平面布置为办公楼等建筑物,另一企业布置为高噪声设备,厂界噪声不达标情况下,双方企业沟通协商,或超标结果由布设高噪声设备企业负责,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或双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如此则解决了类似企业厂界噪声无法达标问题,尽快完成相关环保手续,也避免因此而造成的企业矛盾纠纷。